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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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受處分人,指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接受環境講習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二、經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處分,並令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接受環境講習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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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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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條文
- 行政法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環境教育法 第 19 條條文
-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條文
- 環境教育法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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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