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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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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2條,主管機關的規定包括中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署有權制定相關法規,並負責監督和管控室內空氣品質。其中,地方政府也有相關管理權限,並且根據該法規委託了民間專責機構來執行相關事務。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室內空氣品質達到標準,保障民眾的健康和安全。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法委託民間專責機構辦理公害污染檢測,執行相關行政檢查行為,進而保障室內空氣品質的檢測和管理工作。

立法沿革 1

(1001108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108 制定)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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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