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2條,主管機關的規定包括中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署有權制定相關法規,並負責監督和管控室內空氣品質。其中,地方政府也有相關管理權限,並且根據該法規委託了民間專責機構來執行相關事務。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室內空氣品質達到標準,保障民眾的健康和安全。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法委託民間專責機構辦理公害污染檢測,執行相關行政檢查行為,進而保障室內空氣品質的檢測和管理工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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