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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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影法第 21 條,對於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在《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中有涉及相關違法情況,例如對未依該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映演電影片的情況,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因此可以找到相關的案例來解釋這項法條。
立法沿革 2 版
(0721108 制定)
電影從業人員,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之言行。
立法理由電影從業人員活動多、接觸廣,向為社會大眾所矚目,自宜端正其言行,以維國家及電影事業之聲譽。
(1040522 全文修正)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電影片映演業不依本法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及提供相關統計資料時之相關罰責。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電影法 第 13 條條文
(0721108 制定)
電影從業人員活動多、接觸廣,向為社會大眾所矚目,自宜端正其言行,以維國家及電影事業之聲譽。
(10405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電影片映演業不依本法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及提供相關統計資料時之相關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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