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 第 21 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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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影法第 21 條,對於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在《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中有涉及相關違法情況,例如對未依該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映演電影片的情況,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因此可以找到相關的案例來解釋這項法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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