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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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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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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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21108 制定)
電影片之輸出與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謀求國產電影片之拓展,特規定電影片之輸出與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至其許可辦法,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4052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電影片映演業、映演人應依規定揭示電影片相關資訊,爰於本條增列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令限期改正及處罰之要件,以資明確。
- 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電影法 第 15 條條文
(0721108 制定)
為謀求國產電影片之拓展,特規定電影片之輸出與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至其許可辦法,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405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電影片映演業、映演人應依規定揭示電影片相關資訊,爰於本條增列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令限期改正及處罰之要件,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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