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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