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回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