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1條規定,該法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以及維護視聽多元化。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廣播和電視行業的健康發展,並且保障公眾的視聽權益,以及增進整體社會的福祉和利益。這些規定對於媒體產業的發展和公眾的權益保障至關重要。 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理由書 範例:根據上開解釋理由書,廣播電視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中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的部分,是對憲法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這關乎公眾對於媒體多元化的權益。
為管理與輔導廣播及電視事業,以闡揚國策,宣導政令,報導新聞,評論時事,推廣社會教育,發揚中華文化,提供高尚娛樂,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本條揭明管理輔導廣播電視事業之目的,亦即制定本法之本旨。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
本條揭明管理輔導廣播電視事業之目的,亦即制定本法之本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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