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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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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1條規定,該法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以及維護視聽多元化。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廣播和電視行業的健康發展,並且保障公眾的視聽權益,以及增進整體社會的福祉和利益。這些規定對於媒體產業的發展和公眾的權益保障至關重要。 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理由書 範例:根據上開解釋理由書,廣播電視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中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的部分,是對憲法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這關乎公眾對於媒體多元化的權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41226 制定)

為管理與輔導廣播及電視事業,以闡揚國策,宣導政令,報導新聞,評論時事,推廣社會教育,發揚中華文化,提供高尚娛樂,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本條揭明管理輔導廣播電視事業之目的,亦即制定本法之本旨。

(0921209 修正)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修正)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

  • 公眾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0641226 制定)

本條揭明管理輔導廣播電視事業之目的,亦即制定本法之本旨。

(0921209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修正)

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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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1 條規定:「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