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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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有關收取各項規費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其授權依據。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證照費之徵收雖包括許可費及執照費用,惟本次修正施行後,因不同釋照方式,對於許可費之徵收,無法僅依規費法第十條或其他規定計算及徵繳,為求實務上徵收許可費有所依據,爰增列許可費之項目。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有關收取各項規費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其授權依據。
現行證照費之徵收雖包括許可費及執照費用,惟本次修正施行後,因不同釋照方式,對於許可費之徵收,無法僅依規費法第十條或其他規定計算及徵繳,為求實務上徵收許可費有所依據,爰增列許可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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