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 51 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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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深度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51條,該法自公布日施行。根據《立法院公報》第101卷第21期修正廣播電視法條文修正案,廣播電視法於93年7月9日總統公布後施行,因此根據法律條文,廣播電視法自93年7月9日開始正式施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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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