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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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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條的規定,旨在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健全發展,並保障公眾的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同時維護視聽多元化。這項法律的目標是確保有線廣播電視的合法運作,並且保障公眾的權益。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的法條內容,有線廣播電視事業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確保在業界有健全的發展,並且保障公眾的視聽權益。

立法沿革 3

(0820716 制定)

為促進有線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揭示本法制定目的與宗旨。

(0880115 全文修正)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就工程技術言,有線廣播類同有線電視,均為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   二、原條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有線廣播電視」之定義,惟其後並無「有線廣播」之相關規定,為開放有線廣播業務並納入輔導,爰修正本條規定。

(1041218 全文修正)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

  • 公眾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0820716 制定)

揭示本法制定目的與宗旨。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就工程技術言,有線廣播類同有線電視,均為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   二、原條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有線廣播電視」之定義,惟其後並無「有線廣播」之相關規定,為開放有線廣播業務並納入輔導,爰修正本條規定。

(1041218 全文修正)

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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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 條規定:「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