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7條,根據上述資料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舉例:根據上述資料提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設置有線電視系統的個案,可被視為違反第五條規定而被處罰。 2.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違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將被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舉例:引用上述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作為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相關案例。 3. 依照前兩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以上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7條的釋義,可根據上述資料提供相關案例進行論述。
系統經營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者。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五、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
立法理由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系統經營者以警告處分。
有線廣播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得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就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衡酌系統經營者之資本額及事業規模,修正現行罰鍰額度外,新增並命其停止經營之規定,俾加強裁處效果。 三、系統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應給予相當之法評價,爰增訂第二項。
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系統經營者以警告處分。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就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衡酌系統經營者之資本額及事業規模,修正現行罰鍰額度外,新增並命其停止經營之規定,俾加強裁處效果。 三、系統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擴增經營地區,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應給予相當之法評價,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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