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6條,關於此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法所為的處罰,除非特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包括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此類情形下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而第二款則是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這些規定是針對處罰權責的分配,確保行政單位的適當職權。 舉例來說,在實際案例中,當某有線電視節目違反了相關法規,需要處罰時,如果是行政處罰的話,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6條的規定,處罰權責的分配會依據具體情形,可能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來負責進行處罰動作。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之行政處分,以俾貫徹本法執行;各種行政處分已於本法其他條文具體規定,本條僅規定執行處罰之機關。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專用頻道,載明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訂戶權益,便於訂戶檢索其擬視、聽之節目及知悉申訴途徑,爰增列本條規定。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修正後,刪除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之章名,以及條次變更,本條酌作修正。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之行政處分,以俾貫徹本法執行;各種行政處分已於本法其他條文具體規定,本條僅規定執行處罰之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訂戶權益,便於訂戶檢索其擬視、聽之節目及知悉申訴途徑,爰增列本條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修正後,刪除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之章名,以及條次變更,本條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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