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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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