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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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的釋義,這個法條規定了對主管機關行政處分不服的程序,可以直接依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上訴。其中,修正施行前的訴願事件則依據訴願法的規定終結。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對行政處分不滿的當事人有上訴的途徑,並且對尚未終結的訴願事件給予適當的處理。 參考資料: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 - 參考法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 - 舉例:對於衛星廣播電視許可處分不服的公司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第66-1條進行行政訴訟程序上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訴願名詞
- 訴願法法規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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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