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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錄影節目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四、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五、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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