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 3-1 條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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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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