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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防衛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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