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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1防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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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空防機關得先警告飛離,無效再採必要防衛處置,比例原則入法。

Q · 大陸民航機闖進限制空域,我方可以直接打下來嗎?

不行。先警告飛離,無效才採必要防衛處置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1條,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時,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國防部、空軍)應先「警告飛離」,警告無效才得採「必要之防衛處置」。條文針對的是民用航空器,「必要」兩字要求符合比例原則,動武是最後手段而非第一反應。

白話解讀

天空裡有一條你眼睛看不到的線,叫做臺北飛航情報區的限制進入區域。這條法律處理的是一個很尖銳的問題:當一架掛著大陸民航標誌的飛機,沒有許可就闖進這條線以內,我方執行空防任務的機關(國防部、空軍)可以做什麼。答案是兩個層次:先警告它飛離,警告無效就採取「必要之防衛處置」(含驅離、伴飛,極端情況下的攔截)。注意這裡寫的是「民用」航空器,不是軍機。為什麼特別針對民航機立法?因為對一架載客的民航機開火是國際法上的大事,所以法律要求先警告、再採必要處置,把比例原則寫進條文,避免擦槍走火變成國際事件。你以為這條離你很遠,但它其實是兩岸每天在新聞上發生的事的法律依據。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1條為兩岸空防特別規範,授權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對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之大陸民用航空器,採取階梯式處置:先警告飛離,無效再採必要之防衛處置,將比例原則明定於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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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機擾台的時候,我方為什麼不直接打下來?

因為第31條把處置順序寫死了:先警告飛離,警告無效才採必要之防衛處置。條文針對的是民用航空器,對民航機動武在國際法上後果極重,所以「必要」兩字要求符合比例原則,動武是最後手段。新聞裡的廣播驅離、伴飛幾乎都還在警告階段。

Q2這條只管大陸的飛機嗎,其他國家的呢?

第31條是兩岸條例的特別規定,專門處理大陸民用航空器。其他外國航空器越界適用民用航空法、國防相關法規與國際航空慣例,是另一套框架。單獨立法正是因為兩岸的特殊性。

Q3我玩空拍機,這條跟我有關係嗎?

條文針對大陸航空器,但它揭示限制與禁航空域的存在和敏感度。無人機飛進這類區域,適用民用航空法的無人機專章,一樣會被嚴格處理。金門、馬祖、機場周邊、軍事設施上空都是高風險區,起飛前查公告是唯一能保護自己的動作。

Q4共機擾台我方為什麼不開火?

第31條把順序寫死:先警告飛離,無效才採必要之防衛處置,且針對民用航空器須符合比例原則,動武是最後手段。

Q5兩岸條例第31條是什麼?

兩岸空防特別規範,授權空防機關對未經許可闖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的大陸民用航空器採階梯式處置。

Q6必要之防衛處置包含哪些手段?

含驅離、伴飛,極端情況下的攔截。「必要」要求手段與威脅相當,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化。

Q7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區域是什麼?

由空防與航管主管機關公告劃設、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的敏感空域,越界即觸發空防警戒。

Q8無人機怎麼避免飛進限制空域被當威脅?

起飛前查民航局與國防部公告的限制、禁航區域,金門馬祖海岸線、機場周邊、軍事設施上空一律先確認。

Q9飛行器被判越界當下該怎麼做?

立即依空防或航管指示降落、改向或離開,不做任何可能被解讀為敵意的機動。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非故意闖入?

保全飛行計畫、航管通聯紀錄、機械或天候異常證明,這些是證明非故意越界的關鍵材料。

Q11怎麼分辨兩岸對峙有沒有升級?

聽我方用詞:停在警告飛離、廣播驅離是常態管控;進到防衛處置代表情勢跳級。

Q12第31條 vs 第32條差在哪?

第31條管空域的大陸民航機(警告飛離→防衛處置),第32條管水域的大陸船舶(逕行驅離或扣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 31Article 32
適用對象大陸民用航空器(空域)大陸船舶(水域)
越界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區域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處置手段警告飛離 → 必要之防衛處置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
升級設計階梯式、明文比例原則得逕行驅離扣留,現場裁量較直接

Article 31

適用對象
大陸民用航空器(空域)
越界場域
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區域
處置手段
警告飛離 → 必要之防衛處置
升級設計
階梯式、明文比例原則

Article 32

適用對象
大陸船舶(水域)
越界場域
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處置手段
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
升級設計
得逕行驅離扣留,現場裁量較直接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立法理由為確保臺灣地區之空防安全,爰規定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時,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警告飛離或採取必要之防衛處置。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716 制定)

為確保臺灣地區之空防安全,爰規定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時,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警告飛離或採取必要之防衛處置。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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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1 條規定:「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