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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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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
(防衛處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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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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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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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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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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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刑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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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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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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