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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3-2締結聯盟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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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2. 2.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2,台灣地方政府或地方議會要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須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Q · 縣市政府想跟對岸城市締結姊妹市,可以自己決定嗎?

不行,須先報請行政院同意才能締結聯盟。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要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必須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地方首長或議會不能自行拍板。修法施行前已締結且持續進行者,須於三個月內補行報請,逾期或行政院不同意,以未報請同意論。

白話解讀

縣市政府想跟對岸城市結成姊妹市、簽個合作聯盟,這件事不是地方首長自己能拍板的。這條把權限鎖在中央:台灣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或地方立法機關,要和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必須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沒有這個同意,不能做。為什麼地方的事要中央點頭?因為兩岸事務涉及國家整體對外關係與安全,不能讓二十多個地方政府各自和對岸建立準官方關係,否則對外政策會碎裂、被各個擊破。這條後段一樣有回溯設計:修法前已經在做、修法後還持續的,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逾期或行政院不同意,就「以未報請同意論」。簡單說,地方政府在兩岸關係上沒有獨立的外交權,這條就是那道把鑰匙收回中央的鎖。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規範地方機關締結兩岸聯盟的權限分際: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修法施行前既有並持續的聯盟關係,須於三個月內補行報請,逾期或不獲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縣市政府跟對岸城市結為姊妹市,自己決定就好嗎?

不行。依第33條之2,地方政府機關或地方立法機關要和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必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判斷關鍵在是否構成「締結聯盟」這種準官方制度性關係,單純文化、經貿交流未必該當,但一旦簽署聯盟、建立固定合作機制,中央同意這道關就跑不掉。

Q2地方議會自己想跟對岸交流,也要中央同意嗎?

要。本條明文把各級地方立法機關一併納入管制,不只行政部門。議會層級要和對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同樣須報請行政院同意。很多人以為民意機關有獨立交流空間,其實在兩岸締結聯盟這件事上,行政與立法機關被一視同仁收歸中央把關。

Q3修法前就簽的聯盟還算數嗎?

須於修法施行起三個月內補行報請行政院同意;逾期未報或行政院不同意,以未報請同意論,不會因為早就簽了而自動合法。

Q4兩岸條例第33條之2是什麼?

規範地方政府與地方議會跟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的權限,須報請行政院同意,地方在兩岸關係沒有獨立締約權。

Q5什麼叫「締結聯盟」?

地方機關與大陸地方機關建立準官方、制度性的固定合作關係,例如簽署聯盟協議或常設合作機制,不含單純一次性交流。

Q6「以未報請同意論」是什麼意思?

逾期未補報或行政院不同意時,法律擬制該行為等同未經報請同意,欠缺合法基礎。

Q7本條管的對象包含哪些機關?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與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行政與立法機關都納入,不限縣市政府。

Q8地方政府要怎麼合法跟對岸締結聯盟?

備齊聯盟內容文件 → 送內政部 → 內政部會商陸委會 → 報請行政院 → 取得同意後才能正式締結。

Q9修法前簽的聯盟要怎麼補正?

自修法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逾期未報或不同意,以未報請同意論。

Q10怎麼判斷活動算不算「締結聯盟」?

看是否建立準官方、制度性的固定合作關係;一次性文化、經貿交流通常不該當,簽署聯盟或常設機制則該當。

Q11報請程序要花多久?

依個案複雜度而定,須經內政部、陸委會會商再報行政院核定;建議在規劃締約前預留充足前置時間,不宜先簽再補。

Q12第33條之2 vs 第33條之3(學校)差在哪?

33-2 管地方政府與議會,報請行政院同意;33-3 管各級學校,向教育部申報。主管機關與程序層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art_33_1art_33_2art_33_3
規範對象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政治性合作)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各級學校
管制行為與大陸黨政軍機關(構)政治性合作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與大陸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合作約定
主管程序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向教育部申報
把關層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最高層級)教育部

art_33_1

規範對象
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政治性合作)
管制行為
與大陸黨政軍機關(構)政治性合作
主管程序
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把關層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art_33_2

規範對象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各級地方立法機關
管制行為
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主管程序
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把關層級
行政院(最高層級)

art_33_3

規範對象
各級學校
管制行為
與大陸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合作約定
主管程序
向教育部申報
把關層級
教育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Grundgesetz Art. 32 Abs. 3(邦締結涉外條約須經聯邦政府同意,外交權原則歸聯邦)— 功能類比,非直接對應條文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art. L1115-1 et s.(地方團體去中心化對外合作受國家監督,外交權保留中央)— 功能類比
美國U.S. Const. Art. I, §10, cl. 3(契約條款:各州非經國會同意不得與外國締結協定)— 功能類比,地方對外締約權的憲法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1009 全文修正)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院訂定之「各級地方政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及組團出國訪問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各級地方政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應先函經內政部會商外交部核定,並經各該民意機關同意,擬訂結盟計畫及盟約草案,層報內政部或行政院核定後,協調外交部辦理。因此,對於地方政府進行兩岸交流,參酌上揭規定及地方制度法之用語,爰明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及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姐妹市或其他兄弟市、友好城市、友誼城市等聯盟,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三、本條所稱「大陸地區地方機關」,解釋上包括大陸地區組織上之民意機關。如政治協商會議,併予敘明。   四、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者,明定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 名詞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院訂定之「各級地方政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及組團出國訪問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各級地方政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應先函經內政部會商外交部核定,並經各該民意機關同意,擬訂結盟計畫及盟約草案,層報內政部或行政院核定後,協調外交部辦理。因此,對於地方政府進行兩岸交流,參酌上揭規定及地方制度法之用語,爰明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及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姐妹市或其他兄弟市、友好城市、友誼城市等聯盟,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三、本條所稱「大陸地區地方機關」,解釋上包括大陸地區組織上之民意機關。如政治協商會議,併予敘明。   四、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者,明定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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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2 條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