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2 條(締結聯盟之同意)
- 1.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 2.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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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2,台灣地方政府或地方議會要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須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Q · 縣市政府想跟對岸城市締結姊妹市,可以自己決定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要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必須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地方首長或議會不能自行拍板。修法施行前已締結且持續進行者,須於三個月內補行報請,逾期或行政院不同意,以未報請同意論。
白話解讀
縣市政府想跟對岸城市結成姊妹市、簽個合作聯盟,這件事不是地方首長自己能拍板的。這條把權限鎖在中央:台灣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或地方立法機關,要和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必須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沒有這個同意,不能做。為什麼地方的事要中央點頭?因為兩岸事務涉及國家整體對外關係與安全,不能讓二十多個地方政府各自和對岸建立準官方關係,否則對外政策會碎裂、被各個擊破。這條後段一樣有回溯設計:修法前已經在做、修法後還持續的,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逾期或行政院不同意,就「以未報請同意論」。簡單說,地方政府在兩岸關係上沒有獨立的外交權,這條就是那道把鑰匙收回中央的鎖。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規範地方機關締結兩岸聯盟的權限分際: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修法施行前既有並持續的聯盟關係,須於三個月內補行報請,逾期或不獲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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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政府跟對岸城市結為姊妹市,自己決定就好嗎?▾
不行。依第33條之2,地方政府機關或地方立法機關要和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必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判斷關鍵在是否構成「締結聯盟」這種準官方制度性關係,單純文化、經貿交流未必該當,但一旦簽署聯盟、建立固定合作機制,中央同意這道關就跑不掉。
Q2地方議會自己想跟對岸交流,也要中央同意嗎?▾
要。本條明文把各級地方立法機關一併納入管制,不只行政部門。議會層級要和對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同樣須報請行政院同意。很多人以為民意機關有獨立交流空間,其實在兩岸締結聯盟這件事上,行政與立法機關被一視同仁收歸中央把關。
Q3修法前就簽的聯盟還算數嗎?▾
須於修法施行起三個月內補行報請行政院同意;逾期未報或行政院不同意,以未報請同意論,不會因為早就簽了而自動合法。
Q4兩岸條例第33條之2是什麼?▾
規範地方政府與地方議會跟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的權限,須報請行政院同意,地方在兩岸關係沒有獨立締約權。
Q5什麼叫「締結聯盟」?▾
地方機關與大陸地方機關建立準官方、制度性的固定合作關係,例如簽署聯盟協議或常設合作機制,不含單純一次性交流。
Q6「以未報請同意論」是什麼意思?▾
逾期未補報或行政院不同意時,法律擬制該行為等同未經報請同意,欠缺合法基礎。
Q7本條管的對象包含哪些機關?▾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與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行政與立法機關都納入,不限縣市政府。
Q8地方政府要怎麼合法跟對岸締結聯盟?▾
備齊聯盟內容文件 → 送內政部 → 內政部會商陸委會 → 報請行政院 → 取得同意後才能正式締結。
Q9修法前簽的聯盟要怎麼補正?▾
自修法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逾期未報或不同意,以未報請同意論。
Q10怎麼判斷活動算不算「締結聯盟」?▾
看是否建立準官方、制度性的固定合作關係;一次性文化、經貿交流通常不該當,簽署聯盟或常設機制則該當。
Q11報請程序要花多久?▾
依個案複雜度而定,須經內政部、陸委會會商再報行政院核定;建議在規劃締約前預留充足前置時間,不宜先簽再補。
Q12第33條之2 vs 第33條之3(學校)差在哪?▾
33-2 管地方政府與議會,報請行政院同意;33-3 管各級學校,向教育部申報。主管機關與程序層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art_33_1 | art_33_2 | art_33_3 |
|---|---|---|---|
| 規範對象 | 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政治性合作) |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各級地方立法機關 | 各級學校 |
| 管制行為 | 與大陸黨政軍機關(構)政治性合作 | 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 與大陸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合作約定 |
| 主管程序 | 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 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 向教育部申報 |
| 把關層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院(最高層級)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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