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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6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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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2. 2.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大陸規定判斷,但已婚未成年人在台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Q · 跟大陸人簽約,他到底有沒有資格簽?

看他在大陸法下算不算成年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大陸地區人民「有沒有行為能力」依大陸地區規定判斷,不是用台灣18歲標準。但第一項但書留了一道防線:若對方是大陸已婚未成年人,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大陸的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第二項同樣依大陸規定判斷。

白話解讀

你跟一個大陸來的人簽了合約,過了半年才有人問:他簽的時候到底有沒有資格簽?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在台灣民法裡,而在這條。它說:大陸地區人民「能不能獨立做法律行為」(行為能力),不是用台灣的標準看,是用大陸那邊的規定看。所以對方在大陸法下幾歲算成年、幾歲能自己簽約,就直接決定他跟你簽的東西有沒有效。但這條留了一道防線保護你:如果對方是大陸的未成年人,只要他已經結婚了,在台灣這邊做的法律行為,一律當作有行為能力。換句話說,你不必回頭去查他在大陸是不是真的成年,已婚這個事實本身就替交易上了保險。大陸的公司、團體也一樣,它有沒有資格簽約、告人,看大陸的規定。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為兩岸民事準據法規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大陸地區規定判斷;但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亦依大陸地區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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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大陸人簽的合約,要用台灣法還是大陸法判斷他能不能簽?

判斷他『有沒有行為能力』這件事用大陸規定(本條第一項),但合約本身的成立、內容、違約等其他問題,會另依本條例其他條文決定準據法(例如債之契約適用第48條)。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人把『行為能力』和『契約準據法』混為一談,其實是兩個各自獨立判斷的問題,分開看才不會踩坑。

Q2大陸的未成年人在台灣買東西,契約有效嗎?

原則上行為能力依大陸規定。但如果他在大陸已經結婚,依本條第一項但書,他在台灣的法律行為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契約有效,事後不能再用『未成年』翻盤。內行人提示:這個但書是用來保護跟他交易的台灣人,所以舉證對方『已婚』反而是維持合約效力那方該主動準備的關鍵事實。

Q3大陸公司有沒有資格在台灣簽約、打官司,怎麼判斷?

依本條第二項,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大陸地區的規定判斷。所以要看它在大陸是否合法設立、登記是否存續、代表人有無權限。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對方提供大陸的登記證照與代表權證明並留存,是日後爭執締約資格時最有力的證據,比事後補查省事得多。

Q4兩岸條例第46條是什麼?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法人之行為能力該依哪一套法律判斷,是兩岸簽約效力的第一道關卡。

Q5大陸地區人民的行為能力依什麼判斷?

原則依大陸地區規定,不是用台灣18歲標準;已婚未成年人在台行為則視為有行為能力。

Q6什麼叫行為能力?跟權利能力差在哪?

行為能力是能否獨立有效做法律行為的資格;權利能力是能否享有權利義務的資格,兩者各自判斷。

Q7第46條的但書是什麼意思?

大陸已婚未成年人在台灣的法律行為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事後不能再用未成年主張契約無效。

Q8簽約前怎麼確認大陸對方有締約資格?

自然人查大陸成年標準與婚姻狀態;法人查大陸登記、存續與代表權,並留存書面證據。

Q9對方主張當時無行為能力翻盤怎麼處理?

先釐清對方在大陸法下的真實行為能力,若為已婚未成年人援引但書主張行為有效。

Q10怎麼證明大陸公司有資格簽約?

取得大陸登記證照、存續證明與代表人授權文件,證明其合法設立與代表權限。

Q11怎麼證明對方已婚以套用但書?

取得大陸結婚登記或婚姻狀態證明,由主張契約有效一方主動準備此關鍵事實。

Q12第46條 vs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差在哪?

第46條規範兩岸區際行為能力,第10條規範涉外(國際)行為能力,體例平行但適用對象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4条(人の行為能力)
韓國국제사법 제28조(행위능력)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德國EGBGB Art. 7(Rechts-, Geschäfts- und Handlungsfähigkei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 alinéa 3(statut personnel / loi nationale)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198(capacity to contr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人之行為能力與其人所屬地區有密切關係,為保障交易安全及維護兩地區人民之權益,並使適用法律有所依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有無及限制,與臺灣地區所規定者未盡相同,為兼顧實情及交易安全,爰於第二項規定,仍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行為能力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法人名詞
  • 權利能力名詞
(0810716 制定)

一、人之行為能力與其人所屬地區有密切關係,為保障交易安全及維護兩地區人民之權益,並使適用法律有所依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有無及限制,與臺灣地區所規定者未盡相同,為兼顧實情及交易安全,爰於第二項規定,仍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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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