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6 條(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 1.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 2.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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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4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大陸規定判斷,但已婚未成年人在台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Q · 跟大陸人簽約,他到底有沒有資格簽?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大陸地區人民「有沒有行為能力」依大陸地區規定判斷,不是用台灣18歲標準。但第一項但書留了一道防線:若對方是大陸已婚未成年人,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大陸的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第二項同樣依大陸規定判斷。
白話解讀
你跟一個大陸來的人簽了合約,過了半年才有人問:他簽的時候到底有沒有資格簽?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在台灣民法裡,而在這條。它說:大陸地區人民「能不能獨立做法律行為」(行為能力),不是用台灣的標準看,是用大陸那邊的規定看。所以對方在大陸法下幾歲算成年、幾歲能自己簽約,就直接決定他跟你簽的東西有沒有效。但這條留了一道防線保護你:如果對方是大陸的未成年人,只要他已經結婚了,在台灣這邊做的法律行為,一律當作有行為能力。換句話說,你不必回頭去查他在大陸是不是真的成年,已婚這個事實本身就替交易上了保險。大陸的公司、團體也一樣,它有沒有資格簽約、告人,看大陸的規定。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為兩岸民事準據法規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大陸地區規定判斷;但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亦依大陸地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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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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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大陸人簽的合約,要用台灣法還是大陸法判斷他能不能簽?▾
判斷他『有沒有行為能力』這件事用大陸規定(本條第一項),但合約本身的成立、內容、違約等其他問題,會另依本條例其他條文決定準據法(例如債之契約適用第48條)。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人把『行為能力』和『契約準據法』混為一談,其實是兩個各自獨立判斷的問題,分開看才不會踩坑。
Q2大陸的未成年人在台灣買東西,契約有效嗎?▾
原則上行為能力依大陸規定。但如果他在大陸已經結婚,依本條第一項但書,他在台灣的法律行為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契約有效,事後不能再用『未成年』翻盤。內行人提示:這個但書是用來保護跟他交易的台灣人,所以舉證對方『已婚』反而是維持合約效力那方該主動準備的關鍵事實。
Q3大陸公司有沒有資格在台灣簽約、打官司,怎麼判斷?▾
依本條第二項,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大陸地區的規定判斷。所以要看它在大陸是否合法設立、登記是否存續、代表人有無權限。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對方提供大陸的登記證照與代表權證明並留存,是日後爭執締約資格時最有力的證據,比事後補查省事得多。
Q4兩岸條例第46條是什麼?▾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法人之行為能力該依哪一套法律判斷,是兩岸簽約效力的第一道關卡。
Q5大陸地區人民的行為能力依什麼判斷?▾
原則依大陸地區規定,不是用台灣18歲標準;已婚未成年人在台行為則視為有行為能力。
Q6什麼叫行為能力?跟權利能力差在哪?▾
行為能力是能否獨立有效做法律行為的資格;權利能力是能否享有權利義務的資格,兩者各自判斷。
Q7第46條的但書是什麼意思?▾
大陸已婚未成年人在台灣的法律行為一律視為有行為能力,事後不能再用未成年主張契約無效。
Q8簽約前怎麼確認大陸對方有締約資格?▾
自然人查大陸成年標準與婚姻狀態;法人查大陸登記、存續與代表權,並留存書面證據。
Q9對方主張當時無行為能力翻盤怎麼處理?▾
先釐清對方在大陸法下的真實行為能力,若為已婚未成年人援引但書主張行為有效。
Q10怎麼證明大陸公司有資格簽約?▾
取得大陸登記證照、存續證明與代表人授權文件,證明其合法設立與代表權限。
Q11怎麼證明對方已婚以套用但書?▾
取得大陸結婚登記或婚姻狀態證明,由主張契約有效一方主動準備此關鍵事實。
Q12第46條 vs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差在哪?▾
第46條規範兩岸區際行為能力,第10條規範涉外(國際)行為能力,體例平行但適用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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