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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6 條(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2.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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