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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9扶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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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扶養義務的準據法,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義務人設籍台灣依台灣法,設籍大陸依大陸規定。

Q · 兩岸之間請求扶養費,要照台灣還是大陸的標準?

看扶養義務人設籍哪一邊,依該地區規定

依本條例第 59 條,兩岸扶養義務的準據法繫於「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義務人設籍台灣,扶養的範圍、程度、要件依台灣法律;義務人設籍大陸,則依大陸規定。連結因素鎖在負擔扶養的一方,不看請求人在哪、也不看請求人有多需要,請求前須先確認義務人設籍地。

白話解讀

誰要養誰、要養到什麼程度,這個問題在兩岸之間的答案,不看要被養的人,而看「要出錢養人的那一方」設籍在哪。這條只有短短一句,卻把扶養的準據法綁在扶養義務人的設籍地。意思是:如果要負扶養義務的人設籍在台灣,扶養的範圍、程度、條件就依台灣法律;設籍在大陸,就依大陸的規定。為什麼這個設計很現實?因為扶養是要從義務人口袋掏錢的事,把準據法綁在義務人那一邊,是讓「能不能要求、能要多少」的標準貼著真正要付錢的人。對想請求扶養的一方來說,這代表你要先搞清楚對方設籍在哪,因為你能主張的扶養內容,是由對方的設籍地法律決定的,不是由你的處境決定的。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9 條為區際私法準據法規定,將扶養義務的成立、範圍與程度繫於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法律:義務人設籍台灣依台灣法,設籍大陸依大陸規定,連結因素鎖定在負擔扶養的一方而非受扶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爸媽在台灣,子女設籍大陸,能要多少扶養費照哪邊算?

照子女那邊。依本條例第 59 條,扶養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的規定,子女是義務人、設籍大陸,扶養的程度與要件就依大陸規定,不是依父母在台灣的標準。開口前先查清對方設籍地的扶養規定,才知道實際能主張到什麼程度。

Q2對方一直不付扶養費,我可以怎麼追?

先確認義務人設籍地以定適用法律,再依台灣民事程序起訴請求扶養費,已到期未付的部分可一併請求。已到期的部分受消滅時效限制(台灣法為 5 年),拖太久舊帳會逐段消滅,發現斷供就要儘快主張,並注意對方是否有脫產跡象,必要時先聲請保全。

Q3義務人把戶籍從大陸遷回台灣,適用法律會變嗎?

會。本條的連結因素是扶養義務人設籍地,義務人遷籍後適用的扶養法律可能隨之改變。這不是無關緊要的戶籍異動,會改變對方能被要求的扶養內容,主張的時機因此很重要。

Q4兩岸扶養費照哪邊的標準算?

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的規定,設籍台灣依台灣法、設籍大陸依大陸規定,不看請求人所在地。

Q5兩岸條例第 59 條是什麼?

兩岸區際私法的扶養準據法規定,把扶養義務的標準繫於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的法律。

Q6什麼叫扶養義務人設籍地?

負擔扶養義務、要出錢養人那一方的戶籍設籍地區,是本條選法的連結因素。

Q7區際私法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差在哪?

區際私法處理台灣與大陸地區間的法律衝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與外國間的衝突,本條例為其區際特別規定。

Q8兩岸扶養費怎麼請求?

確認義務人設籍地→依該地區規定定範圍→蒐證→依台灣民事程序起訴,必要時聲請保全。

Q9兩岸扶養費金額怎麼算?

依義務人設籍地區法律核算扶養程度,台灣法部分按義務人經濟能力與受扶養人實際需要定。

Q10對方設籍大陸不付扶養費怎麼追?

依大陸規定確認義務範圍後,於台灣依民事程序起訴並注意對方在台財產,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扶養能力與我的需要?

蒐集對方收入財產資料、自身生活開支與收入缺口的單據,作為扶養程度的舉證。

Q12扶養準據法看義務人 vs 看受扶養人差在哪?

本條採義務人設籍地,多數國際私法採受扶養人常居所地。連結因素相反,能主張的標準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法律重點
扶養義務人設籍台灣台灣法律扶養範圍、程度、減免事由依台灣民法
扶養義務人設籍大陸大陸地區規定順位、程度、要件依大陸規定,未必與台灣相同

適用法律

扶養義務人設籍台灣
台灣法律
扶養義務人設籍大陸
大陸地區規定

重點

扶養義務人設籍台灣
扶養範圍、程度、減免事由依台灣民法
扶養義務人設籍大陸
順位、程度、要件依大陸規定,未必與台灣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扶養義務の準拠法に関する法律(1986)— 原則採扶養権利者の常居所地法(連結因素與本條相反)
韓國국제사법상 부양 준거법 규정 — 원칙적으로 부양권리자 상거소지법(연결점이 본조와 상이)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9条(扶养)— 适用最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法律
德國EU-Unterhaltsverordnung (EG) Nr. 4/2009 i.V.m. Haager Protokoll 2007 — gewöhnlicher Aufenthalt des Berechtigten
法國Règlement (CE) n° 4/2009 et Protocole de La Haye 2007 — résidence habituelle du créancier d'aliments
美國UIFSA(Uniform Interstate Family Support Act)— 州際扶養事件原則適用法院地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立法理由扶養為親屬間之法定義務,爰於本條明定其準據。

(0921009 全文修正)

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扶養義務人名詞
(0810716 制定)

扶養為親屬間之法定義務,爰於本條明定其準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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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9 條規定:「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