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9 條(扶養之準據法)
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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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扶養義務的準據法,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義務人設籍台灣依台灣法,設籍大陸依大陸規定。
Q · 兩岸之間請求扶養費,要照台灣還是大陸的標準?
依本條例第 59 條,兩岸扶養義務的準據法繫於「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義務人設籍台灣,扶養的範圍、程度、要件依台灣法律;義務人設籍大陸,則依大陸規定。連結因素鎖在負擔扶養的一方,不看請求人在哪、也不看請求人有多需要,請求前須先確認義務人設籍地。
白話解讀
誰要養誰、要養到什麼程度,這個問題在兩岸之間的答案,不看要被養的人,而看「要出錢養人的那一方」設籍在哪。這條只有短短一句,卻把扶養的準據法綁在扶養義務人的設籍地。意思是:如果要負扶養義務的人設籍在台灣,扶養的範圍、程度、條件就依台灣法律;設籍在大陸,就依大陸的規定。為什麼這個設計很現實?因為扶養是要從義務人口袋掏錢的事,把準據法綁在義務人那一邊,是讓「能不能要求、能要多少」的標準貼著真正要付錢的人。對想請求扶養的一方來說,這代表你要先搞清楚對方設籍在哪,因為你能主張的扶養內容,是由對方的設籍地法律決定的,不是由你的處境決定的。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9 條為區際私法準據法規定,將扶養義務的成立、範圍與程度繫於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法律:義務人設籍台灣依台灣法,設籍大陸依大陸規定,連結因素鎖定在負擔扶養的一方而非受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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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媽在台灣,子女設籍大陸,能要多少扶養費照哪邊算?▾
照子女那邊。依本條例第 59 條,扶養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的規定,子女是義務人、設籍大陸,扶養的程度與要件就依大陸規定,不是依父母在台灣的標準。開口前先查清對方設籍地的扶養規定,才知道實際能主張到什麼程度。
Q2對方一直不付扶養費,我可以怎麼追?▾
先確認義務人設籍地以定適用法律,再依台灣民事程序起訴請求扶養費,已到期未付的部分可一併請求。已到期的部分受消滅時效限制(台灣法為 5 年),拖太久舊帳會逐段消滅,發現斷供就要儘快主張,並注意對方是否有脫產跡象,必要時先聲請保全。
Q3義務人把戶籍從大陸遷回台灣,適用法律會變嗎?▾
會。本條的連結因素是扶養義務人設籍地,義務人遷籍後適用的扶養法律可能隨之改變。這不是無關緊要的戶籍異動,會改變對方能被要求的扶養內容,主張的時機因此很重要。
Q4兩岸扶養費照哪邊的標準算?▾
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的規定,設籍台灣依台灣法、設籍大陸依大陸規定,不看請求人所在地。
Q5兩岸條例第 59 條是什麼?▾
兩岸區際私法的扶養準據法規定,把扶養義務的標準繫於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的法律。
Q6什麼叫扶養義務人設籍地?▾
負擔扶養義務、要出錢養人那一方的戶籍設籍地區,是本條選法的連結因素。
Q7區際私法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差在哪?▾
區際私法處理台灣與大陸地區間的法律衝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與外國間的衝突,本條例為其區際特別規定。
Q8兩岸扶養費怎麼請求?▾
確認義務人設籍地→依該地區規定定範圍→蒐證→依台灣民事程序起訴,必要時聲請保全。
Q9兩岸扶養費金額怎麼算?▾
依義務人設籍地區法律核算扶養程度,台灣法部分按義務人經濟能力與受扶養人實際需要定。
Q10對方設籍大陸不付扶養費怎麼追?▾
依大陸規定確認義務範圍後,於台灣依民事程序起訴並注意對方在台財產,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扶養能力與我的需要?▾
蒐集對方收入財產資料、自身生活開支與收入缺口的單據,作為扶養程度的舉證。
Q12扶養準據法看義務人 vs 看受扶養人差在哪?▾
本條採義務人設籍地,多數國際私法採受扶養人常居所地。連結因素相反,能主張的標準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適用法律 | 重點 |
|---|---|---|
| 扶養義務人設籍台灣 | 台灣法律 | 扶養範圍、程度、減免事由依台灣民法 |
| 扶養義務人設籍大陸 | 大陸地區規定 | 順位、程度、要件依大陸規定,未必與台灣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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