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0 條(繼承之準據法)
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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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60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關係原則依大陸規定,但在台灣的遺產適用台灣法律,採財產所在地分割主義。
Q · 大陸親人在台灣留下的財產,繼承要照哪邊的法律?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被繼承人是大陸地區人民時,「繼承關係」(誰能繼承、應繼分)原則依大陸地區規定;但只要遺產位於臺灣地區(如台灣不動產、台灣帳戶存款),這部分就適用臺灣地區法律。同一筆遺產可能被兩套法律切開各管一段,先確認「財產在哪裡」是第一步。
白話解讀
一個大陸親人過世,在台灣留下一間房或一筆存款,你直覺以為「人在大陸,當然全照大陸那邊的規矩辦」。錯了一半。這條把繼承這件事剖成兩塊:誰有資格繼承、應繼分怎麼算、用什麼方式繼承,這些「身分問題」原則上看大陸地區的規定;但只要那筆遺產的「身體」是在台灣(台灣的不動產、台灣銀行的存款),這部分就回到台灣法律的手裡。也就是說,同一個人的同一筆遺產,可能被兩套法律切開來各管一段。你如果不知道這個切割點,很可能用錯一整套規則去主張權利,從第一步就站錯邊。懂這條的人,會先問「這筆財產在哪裡」,而不是「這個人是哪裡人」。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為兩岸繼承的準據法規範,採「分割主義」: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繼承關係原則依大陸地區規定,但位於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法律,以財產所在地作為法律適用的切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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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的親人過世,在台灣有房子,到底照哪邊的法律分?▾
切成兩塊看。誰有繼承權、各拿多少這種繼承關係問題,原則依大陸地區的規定;但那間在台灣的房子本身,依本條但書適用台灣地區的法律。所以同一個遺產可能一半看大陸、一半看台灣。先確認財產在哪裡,再決定走哪套規則,順序顛倒會讓你準備一堆用不上的文件。
Q2台商在大陸有財產過世,也是用這條嗎?▾
通常不是。這條的前提是被繼承人是大陸地區人民。台商本身若是台灣人,方向反過來,要看的是另一組規定。判斷用哪條的關鍵不是財產在哪,而是先確認過世的人是大陸地區人民還是台灣地區人民,這一步決定整個適用框架,搞反了後面全錯。
Q3拿大陸的繼承公證書能直接過戶台灣的房子嗎?▾
不行直接過戶。台灣的遺產適用台灣法律與程序,地政機關認的是台灣的繼承規則,大陸出具的繼承公證、應繼分計算在台灣遺產這一塊不會被全盤照收,相關文件還須經海基會驗證。先向地政事務所確認所需文件清單,避免重複退件。
Q4大陸親人在台灣有房子,繼承照哪邊的法律?▾
在台不動產的繼承適用台灣法律,誰有繼承權等身分問題原則依大陸規定,同一筆遺產被切成兩段各管。
Q5兩岸條例60條是什麼?▾
兩岸繼承的準據法總開關,採分割主義:身分依大陸規定、在台遺產依台灣法律。
Q6什麼叫繼承的分割主義?▾
把繼承關係(身分)與遺產所在地(財產)分開,各自適用不同地區法律,相對於全部用同一套法的同一主義。
Q7什麼是遺產所在地法?▾
依財產實際所在地的法律決定該財產的繼承與處分規則,台灣的不動產與帳戶就走台灣法。
Q8兩岸繼承怎麼處理才不會卡關?▾
先確認被繼承人是大陸地區人民 → 財產依所在地分堆 → 台灣遺產走台灣法、大陸遺產走大陸法 → 注意期間與金額限制。
Q9大陸繼承文件怎麼在台灣使用?▾
大陸出具的繼承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且在台遺產這塊適用台灣程序,不會被全盤照收。
Q10在台不動產怎麼辦繼承登記?▾
向遺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確認文件清單,依台灣民法繼承編與地政程序辦理,避免重複退件。
Q11繼承金額怎麼算有沒有上限?▾
大陸繼承人繼承台灣遺產依本條例第67條有每人金額限制,實際數額須以現行法為準。
Q12兩岸條例60條 vs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差在哪?▾
60條專處理兩岸(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外國繼承,兩者都是準據法但適用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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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succession_relation | estate_in_taiwan |
|---|---|---|
| 適用對象 | 誰有繼承權、應繼分、繼承順位(身分問題) | 位於台灣的不動產、存款等遺產本體 |
| 適用法律 | 原則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 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 文件要求 | 大陸繼承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 | 依台灣地政、戶政程序,符合台灣文件要求 |
| 實務切入點 | 先問「這個人是哪裡人」 | 先問「這筆財產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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