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1 條(遺囑之準據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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