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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1 條(遺囑之準據法)

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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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1條規定,大陸人民遺囑的成立、撤回與效力依大陸地區規定,但以遺囑贈與台灣財產者適用台灣法律。

Q · 大陸親人立的遺囑把台灣的房子留給我,這份遺囑在台灣算數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1條,大陸地區人民遺囑的成立、撤回要件及效力,依大陸地區的規定判斷,台灣法院不會拿台灣民法格式去否定它;但若該遺囑是把立遺囑人在台灣的財產贈與他人(遺贈),這一段就適用台灣法律,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的遺囑方式。同一份遺囑因此被切成兩段:談大陸財產用大陸法,談台灣財產贈與用台灣法。

白話解讀

兩岸的遺囑,不是一份文件用一套法律從頭管到尾。這條把一份遺囑切成兩半:大陸親人立的遺囑,它「成不成立」「能不能撤回」「有沒有效」,全部看大陸那邊的規定,台灣法院不會拿台灣民法的遺囑要件去檢查它。但有一個例外會直接打到你身上:如果這份遺囑是要把他在「台灣」的財產(房子、存款、股票)送給某個人(法律上叫遺贈),這一段就跳回台灣法律管。所以同一份遺囑,談大陸財產的部分用大陸法,談台灣財產贈與的部分用台灣法。不懂這條的人,常常拿台灣民法的遺囑格式去質疑大陸遺囑無效,白忙一場;或者反過來,以為大陸遺囑怎麼寫台灣都認,結果卡在台灣房子那一關。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1條為遺囑準據法規定,採分割適用原則:大陸地區人民遺囑的成立、撤回要件及效力,依大陸地區規定;但以遺囑將其在台灣地區財產為贈與(遺贈)者,該處分行為適用台灣地區法律,兼顧屬人法尊重與不動產所在地的財產秩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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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陸親戚立的遺囑,在台灣到底算不算數?

要分兩段看。遺囑本身能不能成立、能不能撤回、有沒有效,依大陸地區的規定判斷(第61條本文),台灣法院不會拿台灣民法的格式去否定它。但如果遺囑是把他在台灣的財產贈與別人,這一段適用台灣法律。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拿台灣民法的見證人、自書要件去挑大陸遺囑無效,其實挑錯法源,這部分根本不歸台灣法管。

Q2大陸遺囑要把台灣的房子送給我,我要怎麼辦?

這個把台灣財產贈與的動作(遺贈)適用台灣法律,所以遺囑這一段要符合台灣民法的遺囑方式(民法第1189條)。同時若你是大陸人民,繼承還受第67條總額及第66條三年期限的限制。內行人提示:台灣不動產的遺贈,最後要辦移轉登記,地政機關會審查遺囑形式,提前把台灣民法那一關備齊,比事後補件快得多。

Q3大陸遺囑沒有公證,是不是就無效?

不一定。遺囑成立的要件依大陸地區規定(第61條),不是依台灣標準,所以該不該公證、怎樣才算有效,要查大陸當地的法律,不能直接套台灣民法。內行人提示:大陸製作的遺囑或公證文書要在台灣使用,通常需經海基會驗證程序,這是文書能不能被台灣機關採認的關鍵,跟遺囑實質有效是兩回事。

Q4大陸親戚立的遺囑在台灣算不算數?

成立、撤回及效力依大陸地區規定,但贈與台灣財產的部分適用台灣法律,是分段判斷不是整份有效或無效。

Q5兩岸條例第6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遺囑的準據法,採分割主義:遺囑本身依大陸法,遺贈台灣財產依台灣法。

Q6什麼叫遺贈?跟一般繼承差在哪?

遺贈是以遺囑把財產無償給予法定繼承人以外或特定人的處分,與依順位法定繼承不同,台灣財產的遺贈走台灣民法。

Q7遺囑準據法的分割主義是什麼意思?

把遺囑成立效力與不同財產所在地分開適用不同法律,與整份遺囑統一適用單一法律的統一主義相對。

Q8大陸遺囑要把台灣房子送給我,我該怎麼辦?

先確認台灣財產遺贈部分符合民法第1189條遺囑方式 → 大陸文書經海基會查證 → 注意第66條三年期限 → 辦理移轉登記。

Q9大陸製作的遺囑要在台灣使用要跑什麼程序?

通常須經海基會公證書使用查證程序,台灣機關才採認,這跟遺囑實質是否有效是兩回事。

Q10想主張大陸遺囑無效要怎麼做?

先分清攻擊標的:攻成立或撤回要件用大陸法標準,攻台灣財產遺贈部分才用台灣民法第1189條。

Q11怎麼確認遺囑哪一段適用哪邊的法律?

依財產所在地切分:大陸財產與遺囑成立效力依大陸法,台灣財產的贈與處分依台灣法。

Q12第61條(遺囑)和第60條(繼承)差在哪?

第60條管被繼承人為大陸人民的法定繼承準據法,第61條專管遺囑的成立效力與遺贈台灣財產,兩者配套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大陸財產部分台灣財產贈與部分
適用法律依大陸地區規定適用台灣地區法律
判斷對象遺囑成立、撤回要件及效力遺贈處分行為的方式要件
形式要件依據大陸當地遺囑法規民法第1189條遺囑方式
常見錯誤拿台灣見證、公證要件去挑無效以為大陸遺囑怎麼寫台灣都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37条(遺言の成立及び効力)
🇰🇷 韓國국제사법 제50조(유언)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2条(遗嘱方式)、第33条(遗嘱效力)
🇩🇪 德國Verordnung (EU) Nr. 650/2012 (EU-ErbVO) Art. 24–27(Verfügungen von Todes wegen)
🇫🇷 法國Règlement (UE) n° 650/2012 (successions) art. 24–27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63 (movables), 239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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