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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2捐助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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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的捐助行為原則依大陸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者改用臺灣法律。

Q · 大陸親戚把臺灣的財產捐給我,算哪邊的法律?

財產在臺灣就適用臺灣法律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2條,大陸地區人民的捐助行為,成立、撤回的要件及效力原則上依大陸地區規定;但只要被捐助的財產座落在臺灣地區,就改用臺灣地區法律。判斷的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財產在海峽哪一邊,而不是看捐助人是哪裡人,也不是看他在大陸怎麼簽。

白話解讀

牽涉大陸的捐贈,最容易卡關的往往不是錢,而是「該照哪一邊的法律算」。第62條給了你答案:大陸地區人民做的捐助行為(無償把財產捐出去的單方行為,包括捐財產設立基金會),它成不成立、能不能反悔撤回、有什麼效力,原則上看大陸那邊的規定。但這條藏了一個關鍵但書:只要被捐的財產人在臺灣,就改用臺灣法律。這個切換會直接決定一件事的成敗:大陸的長輩想把一筆在臺灣的房產捐給你或捐給某個機構,這個捐贈有沒有效、事後能不能反悔,不是看他在大陸怎麼說,而是看臺灣法律怎麼認。懂這條的人,第一步先問「財產在哪一邊」,而不是急著吵程序。

法律定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2條為區際準據法(衝突法)規定,處理大陸地區人民捐助行為的法律適用:捐助行為的成立、撤回要件及效力原則上依大陸地區規定,但捐助財產位於臺灣地區時,回歸適用臺灣地區法律,採「對人事項依屬地、對物事項依物之所在地」的雙軌模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大陸的親戚想把臺灣的房子捐給我,要照哪邊的法律?

看財產所在地。第62條原則上捐助行為依大陸地區之規定,但但書明定: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房子在臺灣,所以這個捐贈成不成立、能不能撤回都照臺灣法律走。內行人提示:先確認財產的登記所在地,財產在臺灣就別被對方搬出大陸的規定唬住,主導權其實在你這邊。

Q2已經捐出去了還能反悔(撤回)嗎?

看財產在哪。撤回的要件與效力,財產在大陸就依大陸規定,財產在臺灣就依臺灣法律。若以贈與方式為之,臺灣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權利移轉後原則上不得撤銷,不動產一旦完成移轉登記,反悔空間非常小。內行人提示:動作前想清楚,登記完成那一刻,後悔藥幾乎就買不到了。

Q3大陸親戚捐財產給台灣要照哪邊法律?

看財產所在地。財產在臺灣依第62條但書適用臺灣法律,跟捐助人是哪裡人無關。

Q4第62條的捐助行為是什麼?

法律上的單方無償行為,包含捐財產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重點是成立與撤回,不是慈不慈善。

Q5什麼叫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

被捐的財產實際座落臺灣,不動產以地政登記所在地為準,動產與權利看實際所在或登記地。

Q6第62條跟第60條繼承差在哪?

兩條同採物在臺灣適用臺灣法律的但書,但一條管捐助、一條管繼承,準據法判斷路徑不同。

Q7兩岸捐助爭議怎麼處理?

先確認財產所在地 → 鎖定準據法 → 蒐集捐助文件 → 查核移轉登記 → 評估訴訟或和解。

Q8怎麼確認財產在哪一邊?

不動產查地政登記所在地,動產與權利看實際所在或登記地,這是選法的前提。

Q9捐出去的臺灣財產要怎麼主張撤回?

財產在臺灣依臺灣法律判斷撤回;贈與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後原則不得撤銷(民法第408條)。

Q10兩岸捐助訴訟要注意什麼成本?

跨兩岸送達與舉證曠日廢時,準據法確認本身就拖很久,硬打前先評估和解。

Q11捐助(第62條)vs 遺贈(遺囑)差在哪?

捐助是生前單方無償行為,遺贈走遺囑準據法路徑,最終財產歸屬可能完全不同。

Q12財產在臺灣 vs 財產在大陸 適用法律差在哪?

財產在臺灣依臺灣法律,財產在大陸依大陸規定,成立與撤回的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perty in taiwanProperty in mainland
捐助行為成立要件依臺灣地區法律依大陸地區規定
撤回要件與效力依臺灣法律(不動產移轉登記後撤回極難,參民法第408條)依大陸地區規定
判斷基準財產所在地(物之所在地法)屬地原則(行為地法秩序)
捐助人身分影響不影響,以財產所在地為準不影響,以財產所在地為準

Property in taiwan

捐助行為成立要件
依臺灣地區法律
撤回要件與效力
依臺灣法律(不動產移轉登記後撤回極難,參民法第408條)
判斷基準
財產所在地(物之所在地法)
捐助人身分影響
不影響,以財產所在地為準

Property in mainland

捐助行為成立要件
依大陸地區規定
撤回要件與效力
依大陸地區規定
判斷基準
屬地原則(行為地法秩序)
捐助人身分影響
不影響,以財產所在地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13条(物権は目的物の所在地法)・第8条(法律行為の準拠法)
韓國국제사법 제33조(물권은 목적물 소재지법)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國EGBGB Art. 43(Sachenrecht – lex rei sitae)
法國Code civil art. 3 al. 2(les immeubles sont régis par la loi française – lex rei sitae)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22–223(property governed by law of the situ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立法理由捐助係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無償提供一定財產之法律行為,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捐助行為之成立或撤回要件及效力,適用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因與財產所在地關係密切,爰設但書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716 制定)

捐助係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無償提供一定財產之法律行為,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捐助行為之成立或撤回要件及效力,適用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因與財產所在地關係密切,爰設但書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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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2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