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2 條(捐助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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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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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的捐助行為原則依大陸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者改用臺灣法律。
Q · 大陸親戚把臺灣的財產捐給我,算哪邊的法律?
財產在臺灣就適用臺灣法律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2條,大陸地區人民的捐助行為,成立、撤回的要件及效力原則上依大陸地區規定;但只要被捐助的財產座落在臺灣地區,就改用臺灣地區法律。判斷的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財產在海峽哪一邊,而不是看捐助人是哪裡人,也不是看他在大陸怎麼簽。
白話解讀
牽涉大陸的捐贈,最容易卡關的往往不是錢,而是「該照哪一邊的法律算」。第62條給了你答案:大陸地區人民做的捐助行為(無償把財產捐出去的單方行為,包括捐財產設立基金會),它成不成立、能不能反悔撤回、有什麼效力,原則上看大陸那邊的規定。但這條藏了一個關鍵但書:只要被捐的財產人在臺灣,就改用臺灣法律。這個切換會直接決定一件事的成敗:大陸的長輩想把一筆在臺灣的房產捐給你或捐給某個機構,這個捐贈有沒有效、事後能不能反悔,不是看他在大陸怎麼說,而是看臺灣法律怎麼認。懂這條的人,第一步先問「財產在哪一邊」,而不是急著吵程序。
法律定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2條為區際準據法(衝突法)規定,處理大陸地區人民捐助行為的法律適用:捐助行為的成立、撤回要件及效力原則上依大陸地區規定,但捐助財產位於臺灣地區時,回歸適用臺灣地區法律,採「對人事項依屬地、對物事項依物之所在地」的雙軌模式。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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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陸的親戚想把臺灣的房子捐給我,要照哪邊的法律?
看財產所在地。第62條原則上捐助行為依大陸地區之規定,但但書明定: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房子在臺灣,所以這個捐贈成不成立、能不能撤回都照臺灣法律走。內行人提示:先確認財產的登記所在地,財產在臺灣就別被對方搬出大陸的規定唬住,主導權其實在你這邊。
Q2已經捐出去了還能反悔(撤回)嗎?
看財產在哪。撤回的要件與效力,財產在大陸就依大陸規定,財產在臺灣就依臺灣法律。若以贈與方式為之,臺灣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權利移轉後原則上不得撤銷,不動產一旦完成移轉登記,反悔空間非常小。內行人提示:動作前想清楚,登記完成那一刻,後悔藥幾乎就買不到了。
Q3大陸親戚捐財產給台灣要照哪邊法律?
看財產所在地。財產在臺灣依第62條但書適用臺灣法律,跟捐助人是哪裡人無關。
Q4第62條的捐助行為是什麼?
法律上的單方無償行為,包含捐財產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重點是成立與撤回,不是慈不慈善。
Q5什麼叫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
被捐的財產實際座落臺灣,不動產以地政登記所在地為準,動產與權利看實際所在或登記地。
Q6第62條跟第60條繼承差在哪?
兩條同採物在臺灣適用臺灣法律的但書,但一條管捐助、一條管繼承,準據法判斷路徑不同。
Q7兩岸捐助爭議怎麼處理?
先確認財產所在地 → 鎖定準據法 → 蒐集捐助文件 → 查核移轉登記 → 評估訴訟或和解。
Q8怎麼確認財產在哪一邊?
不動產查地政登記所在地,動產與權利看實際所在或登記地,這是選法的前提。
Q9捐出去的臺灣財產要怎麼主張撤回?
財產在臺灣依臺灣法律判斷撤回;贈與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後原則不得撤銷(民法第408條)。
Q10兩岸捐助訴訟要注意什麼成本?
跨兩岸送達與舉證曠日廢時,準據法確認本身就拖很久,硬打前先評估和解。
Q11捐助(第62條)vs 遺贈(遺囑)差在哪?
捐助是生前單方無償行為,遺贈走遺囑準據法路徑,最終財產歸屬可能完全不同。
Q12財產在臺灣 vs 財產在大陸 適用法律差在哪?
財產在臺灣依臺灣法律,財產在大陸依大陸規定,成立與撤回的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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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Property in taiwan | Property in mainland |
|---|---|---|
| 捐助行為成立要件 | 依臺灣地區法律 | 依大陸地區規定 |
| 撤回要件與效力 | 依臺灣法律(不動產移轉登記後撤回極難,參民法第408條) | 依大陸地區規定 |
| 判斷基準 | 財產所在地(物之所在地法) | 屬地原則(行為地法秩序) |
| 捐助人身分影響 | 不影響,以財產所在地為準 | 不影響,以財產所在地為準 |
Property in taiwan
- 捐助行為成立要件
- 依臺灣地區法律
- 撤回要件與效力
- 依臺灣法律(不動產移轉登記後撤回極難,參民法第408條)
- 判斷基準
- 財產所在地(物之所在地法)
- 捐助人身分影響
- 不影響,以財產所在地為準
Property in mainland
- 捐助行為成立要件
- 依大陸地區規定
- 撤回要件與效力
- 依大陸地區規定
- 判斷基準
- 屬地原則(行為地法秩序)
- 捐助人身分影響
- 不影響,以財產所在地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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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立法理由捐助係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無償提供一定財產之法律行為,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捐助行為之成立或撤回要件及效力,適用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因與財產所在地關係密切,爰設但書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捐助係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無償提供一定財產之法律行為,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捐助行為之成立或撤回要件及效力,適用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因與財產所在地關係密切,爰設但書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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