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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2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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