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2 條(罰則)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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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違反兩岸條例第 23 條,為大陸教育機構在台招生或居間介紹者,依第 82 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百萬元以下罰金。
Q · 幫大陸學校在台灣找學生收佣金,會被判刑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2 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台灣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居間介紹」範圍很廣:不需要開正式留學代辦公司,只要在中間牽線、媒合、協助陸校招攬學生並涉及對價,就可能該當本罪。
白話解讀
想幫大陸的大學在台灣招生賺仲介費?這條會讓你重新計算成本。它處罰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大陸地區的教育機構在台灣辦理招生、或從事「居間介紹」行為的人,刑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加最高一百萬罰金。重點在於「居間介紹」這四個字的範圍比你想的廣:你不一定要開一家正式的留學代辦公司,只要你在中間牽線、媒合,協助大陸學校在台招攬學生,就可能落入這條。很多人以為「介紹學生去大陸念書是做好事、是教育交流」,但只要對象是未經許可的大陸教育機構、且你在中間扮演居間角色,這份熱心可能就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點。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2 條為刑事罰則條款,處罰違反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臺灣辦理招生或從事居間介紹行為之人,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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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幫朋友介紹去大陸的大學念書,這樣犯法嗎?▾
要看你扮演的角色。台灣人自己選擇赴陸求學是個人自由,但本條處罰的是為大陸教育機構在台灣辦理招生或居間介紹。如果你只是單純分享公開資訊給朋友,和你受陸校委託、媒合學生、收取對價,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有沒有為陸校服務並從中獲利是關鍵,一旦你站到學校那一方居間牽線,就從幫忙變成可能觸法。
Q2我沒開公司,只是在網路上轉發招生資訊,也算嗎?▾
可能算。本條把居間介紹行為和招生並列,重點不在你有沒有公司或規模大小,而在你是否實際在中間媒合、促成陸校與學生的招生關係。單純轉貼一則公開資訊,和建立一套蒐集學生名單、回報校方、收取佣金的流程,法律評價差很多,後者很容易被認定為居間介紹。
Q3兩岸條例第 82 條在罰什麼?▾
處罰違反第 23 條、為大陸教育機構在台招生或居間介紹的人,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Q4幫大陸學校在台灣招生違法嗎?▾
違反兩岸條例第 23 條由特定陸校在台招生或居間者,依第 82 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百萬罰金。
Q5兩岸條例第 82 條是什麼?▾
處罰為大陸教育機構在台招生或居間介紹的刑事罰則,刑度一年以下徒刑加最高百萬罰金,非告訴乃論。
Q6什麼叫居間介紹?▾
在陸校與學生之間媒合、牽線、促成招生關係的行為,不限正式代辦公司,涉對價風險更高。
Q7招生和居間介紹差在哪?▾
招生是直接辦理招收學生,居間介紹是居中媒合促成;本條把兩者並列處罰。
Q8怎麼確認協助陸校找學生是否合法?▾
查對方機構有無主管機關許可 → 界定自己是分享資訊還是媒合 → 檢視有無對價 → 必要時先諮詢律師。
Q9被指涉第 82 條怎麼防禦?▾
釐清自己是單純提供公開資訊或實際居間並收對價,保留往來與金流紀錄,及早委任律師處理行為定性。
Q10第 82 條的刑度怎麼計算?▾
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百萬元以下罰金,得單科罰金或併科,由法院依情節量定。
Q11怎麼證明自己只是分享資訊不是居間?▾
保留無蒐集名單、無回報校方、無收取對價的紀錄,證明未介入媒合促成的招生流程。
Q12合法資訊分享 vs 違法居間介紹差在哪?▾
分享公開資訊不涉媒合對價原則不該當;建立蒐集名單、回報校方、收佣的流程易被認定居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合法資訊分享 | 違法居間介紹 |
|---|---|---|
| 行為性質 | 轉述公開招生資訊給有需求者 | 媒合、牽線、促成陸校與學生招生關係 |
| 對象許可 | 不涉及為特定未許可陸校服務 | 為未經許可之大陸教育機構服務 |
| 對價 | 無報酬、非受託 | 收取或約定佣金、受託執行 |
| 法律後果 | 原則不該當本罪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百萬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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