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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3 條(罰則)

  1. 1.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前二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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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 83 條處罰僱用或居間介紹大陸人民非法工作,最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雇主依兩罰制連帶受罰。

Q · 員工自己找來的大陸黑工,老闆也要被罰嗎?

依本條第三項,公司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僱用或居間介紹大陸籍非法勞動力,除處罰實際行為人外,對該公司或雇主本人也要科以相同罰金。唯一免責出口是雇主能證明對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例如平時有查驗居留與工作許可、訂有禁止僱用非法勞工規範並落實。光說「我不知情」不構成免責。

白話解讀

開店、開工廠、做生意的人最該看這條。它處罰兩種人: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的工作)或第五款(居間介紹他人去做這種非法工作)的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加最高三十萬罰金;而如果你是「意圖營利」去做第五款的居間介紹,刑度加重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六十萬罰金。最容易讓老闆栽跟頭的是第三項的兩罰制: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這些罪,除了罰實際行為人,公司或雇主本人也要被科同樣的罰金,除非你能證明已盡力防止。換句話說,你以為「員工自己找來的大陸黑工」跟你無關,這條會讓你發現老闆才是被連帶處罰的那個。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3 條為兩岸人員管制的刑事罰則,處罰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與第五款(居間介紹他人從事該工作)之行為,並對意圖營利之居間介紹加重,第三項採兩罰制將責任延伸至公司與雇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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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請了一個大陸配偶來店裡幫忙,這樣會犯法嗎?

要看她的居留身分能不能從事這份工作。本條處罰違反第15條第4款的「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部分大陸籍配偶的工作權有條件限制,雇主沒查清楚就僱用,可能觸法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僱用前一定要看對方的居留證件並確認可工作的範圍,留下查驗影本,這既是合規,也是日後主張你已盡力防止、爭取免責的證據。

Q2我只是介紹大陸人去工廠工作收個介紹費,問題很大嗎?

比你想的大。違反第15條第5款的居間介紹本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你是「意圖營利」而介紹,第二項把刑度加重到三年以下、罰金到六十萬。靠這件事賺錢,法律罰得更重。有沒有收取對價、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直接決定你落在哪一個刑度級距,這也是檢方會重點追查的事實。

Q3是我員工自己找來的大陸黑工,為什麼罰到我公司?

因為本條第三項採兩罰制。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前兩項之罪,除了處罰實際行為人,對該公司或雇主本人也要科以相同的罰金。唯一的免責出口是你能證明「已盡力為防止」。這個門檻不低,光說「我不知情」沒用,要拿得出平時的查核制度、禁止規範和落實紀錄,才有機會切斷連帶責任。

Q4僱用大陸配偶來店裡幫忙會違法嗎?

要看其居留身分能否從事該工作,部分大陸配偶工作權有條件限制,未查清楚就僱用可能觸犯本條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5兩岸條例第 83 條的兩罰制是什麼?

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罪時,除罰行為人外,公司或雇主本人也併科同額罰金,除非證明已盡力防止。

Q6什麼叫意圖營利的居間介紹?

以賺取對價、營利為目的媒合他人從事非法工作,刑度加重到三年以下、罰金六十萬。

Q7什麼叫已盡力為防止?

雇主平時查驗居留與工作許可、訂有禁止僱用非法勞工規範並落實查核紀錄等合理監督措施。

Q8合規僱用大陸籍人員要怎麼做?

僱用前查驗居留證件與工作許可範圍、留存影本、確認工作內容與許可相符、建立書面查核流程。

Q9被查獲非法僱用大陸人怎麼辦?

立即釐清對方居留與許可狀態、蒐集事前查核證據、主張第三項已盡力防止但書,並委任律師。

Q10公司負責人怎麼證明已盡力防止?

拿出平時的聘僱查核制度、禁止僱用非法勞工規範、落實的執行紀錄與查驗影本作為證據。

Q11怎麼判斷對方的工作許可範圍相不相符?

核對居留事由與許可工作類別,看護不能調去顧店、依親居留不從事未許可工作,皆屬範圍不符。

Q12本條和就業服務法非法僱用外國人差在哪?

本條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屬刑事責任最高二年以下,就服法第57條針對外國人、主要為行政罰鍰15至75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73条の2(不法就労助長罪)、両罰規定として第76条の2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94조(불법취업 외국인 고용·알선)
🇩🇪 德國AufenthG § 404 Abs. 2(illegale Ausländerbeschäftigung als Ordnungswidrigkei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8256-2(emploi d'étranger non autorisé à travailler)
🇺🇸 美國8 U.S.C. § 1324a(unlawful employment of unauthorized ali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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