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4 條(罰則)
- 1.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2.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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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84條處罰明知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仍招攬其赴陸者,最重六月徒刑,並對其公司兩罰並科罰金。
Q · 我只是幫人安排赴陸行程,會被判刑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4條,處罰的是「明知」臺灣地區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仍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的居間者,最重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明知」要件,單純不知情的代訂原則上不構成。第二項兩罰制下,行為人所屬公司或雇主也會被並科罰金,除非能舉證已盡力防止。
白話解讀
幫人安排去大陸的行程,多數人覺得是純粹的人情或生意。但你不知道的是:有一群台灣人(現役軍人、情報機關人員、涉及國安機密的公務員、特定退離職人員)去大陸是要先申請許可的。你如果「明知」對方屬於這種未經許可的身分,還去招攬、安排他進入大陸地區,第84條會讓你坐牢。更狠的是第二項的「兩罰制」:出事的不只是你這個經手的人,連你背後的公司、你的老闆都要一起被科罰金。唯一的逃生口是,公司能證明它「已盡力防止」這件事發生。所以這條真正打的,不只是衝在第一線的人,是整條從業鏈。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4條為兩岸往來管制的刑事罰則,處罰「明知」臺灣地區須經許可之特定身分人員未獲許可,仍招攬使其進入大陸地區之居間行為,並對行為人所屬法人或自然人採兩罰制並科罰金,但設有「已盡力防止」之免責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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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幫朋友訂機票、安排住宿,這樣也算「招攬」嗎?▾
關鍵不在訂票這個動作,在你有沒有「明知」對方是須先許可才能赴陸的身分,還主動促成他成行。單純不知情的代訂,欠缺「明知」要件,原則上不構成。但如果對方已明白告知身分、你還積極安排,就可能落入第15條第2款的招攬。內行人提示:把對方「沒告訴你身分」這件事留下書面或對話紀錄,是你最有力的自保。
Q2公司員工私下違規,老闆真的會被一起罰嗎?怎麼免責?▾
會。第二項採兩罰制,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罪,除罰員工外,對公司並科同額罰金。但但書留了出口:公司若能證明負責人對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就不在此限。內行人提示:所謂盡力防止不是嘴上說說,是平時就要有明文禁令、教育訓練、審查流程的書面證據,且必須在事件發生前就存在,事後補的不算。
Q3兩岸條例第84條最重會被關多久?▾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追訴權時效為五年,自犯罪行為終了時起算。內行人提示:刑度雖不重,但兩罰制下公司被並科罰金的連鎖風險,往往比行為人本身的刑責更具威脅。
Q4兩岸條例第84條是什麼?▾
處罰明知臺灣地區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仍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的居間者,並對其所屬公司兩罰並科罰金。
Q5什麼是兩罰制?▾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其所屬法人或自然人並科同額罰金,但能舉證已盡力防止者免責。
Q6哪些身分赴陸需要先許可?▾
現役軍人、情報機關人員、涉及國安機密的公務員與特定退離職人員等,依相關許可辦法須先報准。
Q7第84條的「明知」是什麼意思?▾
指行為人對「對方屬須先許可身分且未經許可」具有確定認識,是本條成立的核心主觀門檻。
Q8幫人安排赴陸怎樣才不會踩線?▾
實際安排成行前先確認對方身分、是否須報准,並留存查證紀錄;對方未告知身分要有書面佐證。
Q9公司怎麼建立第84條免責防線?▾
事前訂明文禁令、辦教育訓練留紀錄、設身分審查與覆核流程,文件須在事件前就存在並歸檔。
Q10被以第84條偵辦怎麼防禦?▾
先攻「明知」要件,蒐集你查證過、對方隱瞞身分的證據;公司則整理事前合規紀錄主張已盡力防止。
Q11第84條的刑度和時效怎麼算?▾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追訴權時效五年,自犯罪行為終了起算。
Q12第84條和第79條差在哪?▾
第79條罰使陸人非法入台(1至7年),第84條罰招攬特定身分人員赴陸(6月以下),方向相反、刑度差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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