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6 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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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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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96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總統公布不等於生效,須待行政院所定施行日到達法律才適用。
Q · 兩岸條例是公布就生效嗎?
不是,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總統公布只是完成立法程序,法律真正開始適用要等行政院以命令訂定的施行日到達。因此公布日和生效日可能是不同的兩天,處理跨越修法時點的案件時,必須回頭確認事件當時實際生效的是哪一個版本。
白話解讀
一部法律什麼時候開始真正管到你,和它什麼時候被公布,是兩件事。本條把兩岸條例的「施行日期」交給行政院決定,意思是總統公布之後,它不一定立刻生效,要等行政院另外訂的施行日到了才開始適用。這個時間差不是冷知識: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你的案件適用哪一個版本、舊制還是新制,往往就看事情發生在哪個施行日的前後。兩岸條例歷經多次修正,每次修正都有自己的施行日,搞錯版本,你引用的條文可能根本還沒生效或早就被改掉了。
法律定性
施行日期授權條款,是法律將自身的生效時點交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另行訂定的立法技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6條即屬此類,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使配套子法與行政準備到位後法律再正式上路;其法律效果在於公布日不等於生效日,並劃定新舊制適用的時間分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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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岸條例是哪天開始生效的?公布就生效嗎?
不是公布就生效。本條把施行日期交給行政院決定,所以要看行政院發布的施行命令所定的日期,公布日和施行日可能不同。處理跨越修法的兩岸案件時,別只看現行條文,要回頭確認事件當時生效的是哪個版本,這往往是判斷適用新舊制的關鍵。
Q2法律修正後,我幾年前的兩岸案件要用新法還是舊法?
原則上法律不溯及既往,要適用事件發生時已施行的版本。每次修正都有自己的施行日,由本條授權行政院定。先把案件的關鍵時點和各次修正的施行日對齊,再決定套哪一版,引錯版本整個論述就垮了。
Q3兩岸條例施行日期是什麼意思?
指本條例開始實際適用的日期,本條授權由行政院以命令訂定,公布日不一定等於生效日。
Q4公布日和施行日差在哪?
公布是完成立法程序對外宣告,施行是法律開始適用;本條把施行日交給行政院決定,兩者可能不同天。
Q5什麼是施行日期授權條款?
法律把自身生效時點交給行政機關以命令另定的立法技術,讓配套到位後法律再上路。
Q6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跟立法院有什麼關係?
立法院通過法律內容並授權,實際施行日由行政院以命令決定,屬立法與行政的分工。
Q7兩岸條例什麼時候開始生效怎麼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施行日期與修正沿革,或行政院發布的施行命令所定日期。
Q8怎麼判斷我的案件適用哪個版本?
界定事件關鍵時點,對齊各次修正施行日,套用事件當時已生效的版本。
Q9對方引用條文對我不利,我怎麼確認它生效了沒?
先查該條所屬版本施行日,若事件發生在它生效之前,這條就管不到你。
Q10查施行日期要花錢嗎?
不用,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免費查詢修正沿革與施行日期。
Q11施行日期條款 vs 施行細則差在哪?
施行日期決定法律何時生效;施行細則(第95條之4)是規範執行細節的子法,兩者不同。
Q12公布日生效 vs 施行日生效哪個算數?
本條採施行日生效,以行政院所定施行日為準,公布日不必然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公布日 | 施行日 |
|---|---|---|
| 意義 | 完成立法程序、對外宣告 | 法律開始實際適用 |
| 決定者 | 總統公布 |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條) |
| 法律效果 | 尚未必然生效 | 自此產生拘束力、劃定新舊制分界 |
公布日
- 意義
- 完成立法程序、對外宣告
- 決定者
- 總統公布
- 法律效果
- 尚未必然生效
施行日
- 意義
- 法律開始實際適用
- 決定者
-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條)
- 法律效果
- 自此產生拘束力、劃定新舊制分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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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10716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860418 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由行政院以命令另定施行日期,以資明確。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之四。 二、本次修正係全案修正,爰修正本條,將原第二項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由行政院以命令另定施行日期,以資明確。
一、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之四。 二、本次修正係全案修正,爰修正本條,將原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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