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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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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前條情形,未依規定繳回其所領金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回復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如果申請人有前一條規定的情形,並且未依規定繳回其所領金額,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回復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 這條法規是針對未依規定繳回退休金額的申請人的限制。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舉例程○○在90年間未依規定註記為「遷出國外」,並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因此被暫停受領月退休給與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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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申請人有前條情形,未依規定繳回其所領金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回復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