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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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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由原退休(職、伍)機關通知支給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申請人如果在領取一次退休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原退休機關可以通知支給機關追回所領金額。這表示如果申請人在領取退休金後沒有在短時間內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會被要求返還已經領取的金額。這是為了防止申請人在領取一次退休金後仍在臺灣地區長期居住,而違反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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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由原退休(職、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