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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由原退休(職、伍)機關通知支給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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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申請人如果在領取一次退休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原退休機關可以通知支給機關追回所領金額。這表示如果申請人在領取退休金後沒有在短時間內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會被要求返還已經領取的金額。這是為了防止申請人在領取一次退休金後仍在臺灣地區長期居住,而違反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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