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1.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人員,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三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原退休(職、伍)機關或所隸管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支領(或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證書。 三、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四、經許可或查驗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 五、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 六、在臺灣地區有受扶養人者,經公證之受扶養人同意書。 七、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時之前三年內,赴大陸地區居、停留,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之相關證明文件。
- 2.前項第四款所定查驗文件,無法事前繳驗者,原退休(職、伍)機關得於申請人出境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並將查證結果通知核定機關。
- 3.原退休(職、伍)機關或所隸管區受理第一項申請後,應詳細審核並轉報核發各該月退休(職、伍)給與之主管機關於二個月內核定。其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前一個月內,檢具入出境等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支給機關審定後辦理付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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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對於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人員的相關規定進行釋義如下: 1. 依據此條例,申請人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三個月前,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原退休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支領(或兼領)月退休給與證書、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經許可或查驗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在臺灣地區有受扶養人者,經公證之受扶養人同意書、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時的赴大陸地區居停留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之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具體案例描述,有一位離開臺灣赴大陸地區居住的退休人員,需要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以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 2. 若無法事前繳驗第四項所定查驗文件,原退休機關得於申請人出境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並將查證結果通知核定機關。 3. 原退休機關或所隸管區受理申請後,應詳細審核並轉報核發各該月退休給與之主管機關於二個月內核定。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前一個月內,檢具入出境等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支給機關審定後辦理付款手續。 舉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具體案例描述,申請人在赴大陸地區之前一個月內,需要準備入出境等有關證明文件,並且提交給支給機關審定後辦理付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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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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