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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大陸地區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申請書。 二、死亡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證書。 三、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四、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合法遺囑指定人證明。 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遺族或合法遺囑指定人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遺囑指定人應繳交死亡人員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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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該條例是針對大陸地區遺族依據該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所需的文件檢具事項進行規定。這包括申請書、退休金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在臺灣無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的證明、以及大陸地區遺族或遺囑指定人身分證明文件和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其中,一定要有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的文件,並且遺囑指定人需要提供死亡人員的遺囑。這些規定均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 来源资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其中的内容為遺族申請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的實務細則,故可舉這條例為相關法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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