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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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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撫卹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撫卹事實表或一次撫卹金申請書。 二、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因公死亡人員應另檢具因公死亡證明書及足資證明因公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證明。 四、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之歷任職務證明文件。 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遺族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撫卹遺族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 2.前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給之一次撫卹金之計算,按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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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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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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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大陸地區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撫卹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撫卹事實表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