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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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陸地區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撫卹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撫卹事實表或一次撫卹金申請書。 二、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因公死亡人員應另檢具因公死亡證明書及足資證明因公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證明。 四、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之歷任職務證明文件。 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遺族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撫卹遺族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2.前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核給之一次撫卹金之計算,按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辦理。
-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公務人員撫卹法法規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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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