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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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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保險死亡給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給付請領書。 二、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三、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法定受益人證明。 四、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申請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給付請領書、死亡證明文件、臺灣地區無法定受益人證明、以及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裁判書,大陸地區居民申請保險死亡給付時,需提供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的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確保申請人的身分及關係之真實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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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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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保險死亡給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給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