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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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保險死亡給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給付請領書。 二、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三、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法定受益人證明。 四、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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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申請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給付請領書、死亡證明文件、臺灣地區無法定受益人證明、以及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裁判書,大陸地區居民申請保險死亡給付時,需提供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的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確保申請人的身分及關係之真實性。
- 受益人名詞
-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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