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1.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請領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應先以書面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經初核後函轉主管(辦)機關核定,再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通知申請人,據以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領受各該給付。但軍職人員由國防部核轉通知。
- 2.前項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之各項給付,應依死亡當時適用之保險、退休(職)、撫卹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給付之總額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之遺產繼承總額不包括在內。
- 3.第一項之各項給付請領人以大陸地區自然人為限。
- 4.應受理申請之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已裁撤或合併者,應由其上級機關(構)或承受其業務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辦理。
- 5.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證明,應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國防部依據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之全戶戶籍謄本、公務人員履歷表或軍職人員兵籍資料等相關資料出具。其無法查明者,應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國防部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後,經六個月無人承認,即可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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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 1. 大陸地區人民要申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需要先向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再通知申請人,才能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領受給付。軍職人員則需由國防部核轉通知。 2. 這些給付都需要依據死亡當時適用的保險、退休(職)、撫卹法令規定辦理,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遺產繼承總額不包括在內。 3. 申請各項給付的人必須是大陸地區自然人。 4. 如果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已裁撤或合併,則由其上級機關(構)或承受其業務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辦理。 5. 如果在臺灣地區無法找到死亡人員的遺族或法定受益人,需要由相關機關出具證明,若無法查明,則需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後,經六個月無人承認,即可出具。 針對以上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大陸地區人民需要申請保險死亡給付,就必須按照規定向死亡人員的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才能領取相應的給付。另外,在臺灣地區無法找到死亡人員的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時,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才能辦理遺產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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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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