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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指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自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時起,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如有溢領金額,應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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