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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得申請領受各項給付之申請人有數人時,應協議委託其中一人代表申請,受託人申請時應繳交委託書。
  2. 申請人無法取得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時,得函請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協助向主管機關查證或依主管權責出具。但軍職人員由國防部出具。
  3.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請領依法核定保留之各項給付,應依前四條規定辦理。但請領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之一次撫卹金者,得免檢附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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