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