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立法理由為加強相關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對於違反第二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之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設行政罰處罰之。
為加強相關行政管理之有效性,對於違反第二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之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設行政罰處罰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