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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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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經常入出臺灣地區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2. 2.單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六個月。
  3. 3.逐次加簽許可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有效期間。
  4. 4.多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5. 5.香港或澳門居民在當地出生、曾進入臺灣地區或持有第一項入出境證件,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三十日內離境者,得持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澳門護照及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於入境時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許可,持憑入出境;其持有之第一項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
  6. 6.香港或澳門居民在當地出生、曾進入臺灣地區或持有第一項入出境證件,以網際網路申請前項規定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者,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三個月;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
  7. 7.香港或澳門居民於臨時入境停留期間屆滿時,應即出境。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備具第七條規定文件,申請入出境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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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