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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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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2.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之審理、查、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法規是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的許可辦法。根據我所瞭解的資料,現行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另外,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中,有關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的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這些資訊都是來自於政府相關文件和法規,並且具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內容,還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等政府公告文件。以我所知,針對此法條中的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過去的投資案例、計畫變更事項的處理過程,以及相關的主管機關規定和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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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