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的法規是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的許可辦法。根據我所瞭解的資料,現行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另外,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中,有關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的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這些資訊都是來自於政府相關文件和法規,並且具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內容,還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等政府公告文件。以我所知,針對此法條中的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過去的投資案例、計畫變更事項的處理過程,以及相關的主管機關規定和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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