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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之審理、查、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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