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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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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深度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該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這表示內政部有權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進行許可的核准和管理。舉例來說,根據該法規,臺灣地區公務員和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必須遵守內政部所制定的相應許可辦法,並經內政部批准後方可進入,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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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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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