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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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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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該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這表示內政部有權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進行許可的核准和管理。舉例來說,根據該法規,臺灣地區公務員和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必須遵守內政部所制定的相應許可辦法,並經內政部批准後方可進入,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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