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一次為限: 一、為死亡未滿六個月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配偶之父母、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二、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六個月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關係,並以二人為限。
-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但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