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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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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一次為限: 一、為死亡未滿六個月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配偶之父母、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二、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六個月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關係,並以二人為限。
  2. 2.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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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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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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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一次為限: 一、為死亡未滿六個月臺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