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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