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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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舉行考試時,得分設試務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執行秘書兼聯絡一人。分區之考區設二個以上試區時,副主任得置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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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分設試務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執行秘書兼聯絡一人。分區之考區設二個以上試區時,副主任得置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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