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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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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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提到的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1 條,是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訂定的法規命令。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加給是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這是公務人員的一種福利,除了基本俸給之外,根據任職職務的特性和工作地點的不同而給予額外的津貼。根據所提到的例子,提供了針對特定類別的法制人員的專業加給,以及對於法制人員加給的補充規定。这些都是法規的具體適用情況的範例。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第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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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