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 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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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公假」

peihsi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5保密義務、§9就職期間、§10奉派出差、§11堅守崗位之義務、§12依法定時間辦公、『§13請假事由』、§19執行職務之迴避、§21公務員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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