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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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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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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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