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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2.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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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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