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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九○分貝。 四、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九、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肺結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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