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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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2.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二、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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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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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5-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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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