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二、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