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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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 2.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3.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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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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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